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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电〔2020〕1号
2020-02-07

关于认真做好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字〔2020〕13号 关于认真做好春季森林草原防火 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驻旗相关单位: 当前,我旗已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紧要期,农村春耕备耕已全面展开,生产性用火明显增加,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加大,森林防火形势不容乐观,稍有不慎或天气不利极易酿成森林火灾。为切实做好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坚决防止人为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我旗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 各苏木镇、自然保护区、林场要充分认识当前森林草原防火的严峻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分析当前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强化村社及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积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充分准备,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苏木镇人民政府必须与嘎查村、在辖区的绿化公司和施工重点部门签定防火责任状,嘎查村与村民小组签定防火责任状,将防火责任落实到人,监督到位,切实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各苏木镇、自然保护区、林场防火组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开展好4.16防火宣传日活动,二是对全旗各林业工程项目区、重点火险区、村口、林区主要交通路口的固定防火宣传牌匾、标语进行重新粉刷和喷涂,损坏的防火宣传牌要重新制作,确保标牌醒目、字迹清楚。在人口聚集区、重点火险区悬挂防火彩旗,增强防火宣传力度。三是组织防火工作人员深入社区,通过发放防火宣传材料、实地讲解防火知识等方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火源管理,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各级防火组织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火源管理,针对重点地段、火险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大力宣传文明祭祀,积极倡导以植树等文明祭祀方式代替传统祭祀习俗,并根据各自辖区特点,深入到火灾易发区进行火灾隐患的查堵工作,严禁在林区内上坟烧纸,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严禁在林区附近烧荒草、秸秆,对呆傻人员和儿童等特殊人群,要采取特殊措施,明确专人监护,严防玩火引发火灾。同时,针对林草植被情况要在重点火险区有计划地开辟防火隔离带,预防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 四、加强森林消防队伍防火演练培训,做好防火保障工作,科学指挥扑救 各级防火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防火体系,防火指挥人员要熟悉掌握各自辖区的“三情”情况,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应对和扑救措施和方法,完善应急保障预案,加大预警监测力度,增加防火物资储备,对交通工具、通讯设施、扑火机具要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使其时刻处于良好的状态。各苏木镇组织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与所在地区森林公安派出所相互配合,组织开展交通工具、通讯设施、扑火机具使用等防扑火演练,全年不少于2次。一旦发生火情,防火组指挥人员能迅速赶赴火场,实行统一指挥,就近就地组织人员及时扑救,坚决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力争把火灾控制在萌芽状态。 五、加大防火督查工作 旗、苏木镇政府要在防火的关键时期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并通报督查情况。在清明节、五一节及传统祭祀日等时段深入重点地段开展督查工作,确保防火工作落到实处。森林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严查火灾案件。 六、加强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各级防火组织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上通下达,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坚决杜绝脱岗、漏岗现象发生。严格执行火情日报告制度,确保火情处置工作及时到位。各级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防火办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护林员要在防火责任区开展巡查,并保持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确保火情早发现,早处置。防火办公室值班电话:2621515。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文件下载:关于认真做好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2020年春季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20〕4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2020年春季河湖 “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乌拉特后旗2020年春季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 乌拉特后旗2020年春季河湖“清 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全旗渠沟区库河湖管理保护,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决策部署及《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巴彦淖尔市2020年春季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全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环境卫生清洁工作要求和当前河湖管理保护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关于河湖管理保护决策部署,重点就我旗境内渠沟区库河湖“清四乱”工作进行专项再部署,为全旗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清洁的环境卫生保障,为夯实主汛期基层防御基础和乌梁素海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保障。通过开展春季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强化旗、苏木镇、嘎查村(社区)三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意识,落实苏木镇党委、政府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和各成员单位河湖管理保护协同推进责任,进一步构建河湖“清四乱”长效工作机制,将全旗渠沟区库河湖管理保护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目标任务 各苏木镇和有关单位要集中利用3个月时间,对各自辖区渠沟区库和责任范围“四乱”及环境卫生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按照清单管理、专项整治、问题销号、公开公示的程序逐项进行。 (一)行动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范围涵盖山洪沟、行洪道、滞洪区、排水沟、总排干、各级农田灌溉渠道、水库、海子、截伏流及尾砂库等涉水设施。 (二)具体任务 有效解决全旗渠沟区库等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全旗渠沟区库等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水域杂物、弃扔畜禽尸体、倾倒垃圾等破坏环境、影响卫生清洁行为。 1.清理整治“乱占”。超范围蚕食防洪堤坝的按防洪堤坝岸线标准清理退出,在行洪道、滞洪区乱开地、种树的由苏木镇、嘎查村分年度逐一清理,分年度范围内未清理的不得种植高秆作物,现有未种植的不得再有违法违规行为。 2.清理整治“乱采”。依法维护合法的采砂采矿权,严禁偷挖盗采砂石料行为,不再开展以清理河道为名的采砂、采石行为,行洪道内采砂、采石均由旗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严禁在堤坝、渠堰、排沟等设施开展取土、摊推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采砂、采石依法依规进行。 3.清理整治“乱堆”。有序组织垃圾和固废的堆放、倾倒和填埋工作,按时完成现有河道废弃物的清理、填埋,清理整治行洪道、滞洪区内堆放饲草料等行为。做到建筑、生活垃圾进垃圾处理厂,企业固废进工业园区固废场,有条件的居民生活污水通过污水收集管网和户家改厕等方式进行集中处理。 4.清理整治“乱建”。依法依规清理涉水设施、区域内的违章建筑,严格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和水资源环境专项评价,按权限开展申报、审批、核准等工作,实现清除违建、行洪畅通的目标。 (三)职责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全旗春季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 1.落实主体责任。苏木镇党委、政府是河湖“清四乱”和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辖区渠沟区库河湖“清四乱”和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同时,结合苏木镇党政班子和嘎查村“两委”班子调整实际,在3月上旬完成苏木镇、嘎查村河湖长调整、公示公告和上报工作,将各级河湖长职责落地落实,确保河湖“清四乱”和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有序有效按期高效进行。 2.推进协同责任。旗、苏木镇两级河湖长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协同推进责任,主动配合苏木镇开展河湖“清四乱”和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将“谁主管谁负责”要求落地落实。旗水利局负责协调河灌总局排水事业管理局和解放闸管理局扬家河管理所落实好承担总排干、团结渠的“清四乱”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同时,旗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在3月上旬明确本单位河湖长制工作分管同志和具体责任股室、责任人,并上报旗河湖长办公室(水利局)。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2月25日开始到5月25日结束,共3个月。 (一)摸情况、找短板阶段(2月25日至3月20日) 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并推进专项行动工作;各苏木镇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各级河湖长,有关单位根据班子分工明确河湖长制分管和负责同志,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好总河湖长第一责任人、各级河湖长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协同推进责任人职责;查找并整治渠沟区库河湖存在的“四乱”问题和破坏河湖环境卫生行为;建立河湖“四乱”和破坏河湖环境卫生行为台账,实行问题销号管理;落实、回应社会关注的河湖“四乱”和破坏河湖环境卫生行为,实行限期办结制度;向旗级河湖长和旗河湖长制办公室(水利局)报告“清四乱”和河湖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完成时限:3月15日前,建立并上报旗河湖长制办公室(水利局)《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问题台账》(附件1)和各级河湖长及有关单位河湖长制分管同志、具体负责人调整书面材料;3月21日前,上报旗河湖长制办公室(水利局)《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2)和《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问题清单》(附件3)。 (二)破难题、抓落实阶段(3月21日至5月15日) 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根据问题台账细化任务目标、实化整治措施、明确整改主体、落实整治责任、限定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将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旗河湖长制办公室(水利局)根据工作需要转发旗级河湖长督办通知,并通报各苏木镇和有关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强化各级河湖长巡河巡湖频次和强度,不断提高巡河巡湖质效,重点解决渠沟区库管理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城乡居民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通过一册通、公示牌、微信群、曝光台等多种形式营造全社会管理保护渠沟区库的浓厚氛围。 完成时限:于3月25日前,上报旗河湖长制办公室(水利局)《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整改落实清单》(附件4);4月份开始每月2日前,上报旗河湖长制办公室(水利局)上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直至专项行动结束;4月30日,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取得明显进展,完成问题清单整治任务的80%以上;5月15日,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结束,问题清单整治任务基本完成。 (三)严督查、强整改阶段(5月16日至5月25日) 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对漏查漏报及整治不及时、不彻底、不到位问题进行重点核查,特别是“四乱”和环境卫生反复问题进行重点整治;通过专项行动形成以苏木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和环境卫生整治常态化规范化。 完成时限:5月19日前,上报旗河湖长制办公室(水利局)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2)。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党委书记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将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抓实、抓细、抓具体,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 2.严肃督查考核。旗政府办按工作要求建立月检查评比和月通报制度,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苏木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月排名最后一位的,旗政府领导要约谈相关责任人,连续两个月排名最后一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旗政府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专项行动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旗检察院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益诉讼助力河湖环境保护治理。 3.构建长效机制。通过专项行动促进全旗涉水环境明显改善,实现渠沟区库水面无漂浮物、行水通道无障碍物、涉水设施范围无垃圾和废弃物的“三无”目标,为河湖管理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 《乌拉特后旗2020年春季河湖“清四乱”及环境卫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20〕11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乌拉特后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印发 乌拉特后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和夏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杜绝焚烧秸秆现象,促进我旗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工作要求,建立“全面覆盖、网格清晰、分级管理、层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属地管理体制,形成苏木镇督导,苏木镇(园区)负责、嘎查村(社区)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秸秆禁烧工作新格局。坚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防控与重点清查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使农作物秸秆得到有效利用,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积存的农作物秸秆得到全面清理,焚烧隐患得到彻底消除,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责任分工 (一)实行秸秆焚烧网格化管理 1.各苏木镇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苏木镇、派出所、森林公安、苏木镇执法局的力量,建立苏木镇、嘎查村、组三级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田间地块禁烧责任到田、包干到人。要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管理网格值班巡查制度,分层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督促各嘎查村、组全面落实禁烧措施,确保责任区域内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 2.各嘎查村、组要建立具体的秸秆禁烧责任制,要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纳入嘎查村村规民约,要通过与种植大户、合作社等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做到包保到户、包保到田。全方位、高密度开展巡查督查工作,全天候监管,坚决禁止焚烧秸秆行为。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嘎查村民,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各苏木镇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旗林草局、旗农科局、旗执法局 (二)加强预防管控 各苏木镇要利用秋收季节组织各嘎查村、组开展秸秆打捆工作,彻底消除焚烧隐患。各嘎查村要集中组织对田间、地头、村庄周边、道路两旁等地的秸秆、杂草、垃圾等进行清理。三级网格负责人要加大秸秆禁烧巡查频次和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从源头上彻底消除问题隐患。 牵头单位:各苏木镇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旗林草局、旗执法局 (三)建立秸秆焚烧火点报告制度 各苏木镇要本着“有烟必查、有火必罚、谁点火处罚谁”的原则,严格执行秸秆焚烧火点报告制度,网格负责人发现秸秆焚烧火点后要第一时间报告旗生态环境分局。旗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报告信息进一步核查火点所在区域、起火原因、过火面积,并向旗政府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牵头单位:各苏木镇、旗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旗农科局 (四)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 乌拉特后旗焚烧秸秆举报投诉热线设在旗生态环境局分局,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后,要及时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举报热线电话:12369。 牵头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苏木镇 (五)加大对焚烧秸秆行为的打击力度 旗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焚烧秸秆的行为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旗公安局要依法打击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牵头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各苏木镇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 (六)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要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支持以秸秆为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加工项目,推广黄贮、压块、膨化、揉丝等秸秆饲料技术;因地制宜实施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秸秆堆沤腐熟还田、深松深翻等技术,采取固化型、集中收贮等措施,切实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积极开展秸秆原料化、基料化等多元利用途径,逐步建立起覆盖全旗的秸秆收储运用体系。 牵头单位:旗农科局 配合单位:各苏木镇 (七)严格考核奖惩 健全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把秸秆禁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苏木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压紧压实责任。对秸秆焚烧火点管控好的进行表扬奖励;对管控不好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整改;对辖区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按照次数多少进行考核扣分,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苏木镇的责任。 牵头单位:旗政府办、旗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旗农科局、旗林草局、旗执法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全面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压实责任,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格日乐图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 苏永和 旗政府副旗长 阿拉腾宝力格 旗政府副旗长 成 员: 李金亮 旗政府办副主任 麦拉苏 旗政府办副主任 郑力君 旗政府办主任科员 郝 睿 旗政府办副科级干部 韩 冰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陈玉晶 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达布希拉图 旗农科局局长 石永强 旗林草局局长 郭永利 旗执法局局长 布 和 旗公安局副书记 韩永忠 旗森林公安局局长 朱 峰 巴音宝力格镇镇长 宝力德 呼和温都尔镇镇长 敖日格乐 潮格温都尔镇镇长 阿拉腾乌拉 获各琦苏木苏木长 杨 志 巴音前达门苏木苏木长 巴根那 乌盖苏木苏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陈玉晶同志兼任,负责统一调度各部门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苏木镇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微信、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作用,大力宣传本方案,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由旗政府办、旗生态环境分局组成全区秸秆禁烧工作监督检查组,重点抽查各苏木镇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苏木镇开展例行检查情况,各嘎查村、组包保责任落实情况等。发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符合移送条件的,立即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按照规定后补手续。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等指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各有关部门、企业按职责分工推进、协同配合,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二)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防控疫情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支持中小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贷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五)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1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提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2020年3月底前下达“助保金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联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九)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商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 (十)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对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和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收费标准降为零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免收运输防控物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水利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 四、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十二)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负责) (十三)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十四)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负责) (十五)加大政务服务力度。建立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诉求回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发困难。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人员聚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自治区一并遵照执行。 2020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自: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原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 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原文下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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